(2024)粤0103民初24022号原告临沂恒邦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新润东石材经营部、林州市嘉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林州市麟嘉麒商贸有限公司、林州蓝铂石料销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54:2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24022号
长沙市芙蓉区新润东石材经营部、林州市嘉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林州市麟嘉麒商贸有限公司、林州蓝铂石料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临沂恒邦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新润东石材经营部、林州市嘉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林州市麟嘉麒商贸有限公司、林州蓝铂石料销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临沂恒邦汽配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500000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9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谢佶俐、沈昱町,电话020-83006119、83006059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