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4471号周韵与严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54:4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4471号
严静:
周韵与严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周韵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6个月租金合共70440元;一次性租车押金7755.51元;2.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车辆租金和押金的违约金千分之一合共12042元;3.判决被告赔偿车辆折旧,保险费损失,车辆损失费等10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4年8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黄慧珊、梁晓明,电话:020-830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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