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荔湾区人民法院院长信箱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返回主页

送达公告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7500号沈鑫与车仁聪、毛雅仓,第三人江西亚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55:1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诉前调7500
车仁聪、江西亚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院受理沈鑫车仁聪、毛雅仓、第三人江西亚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沈鑫起诉要求:1、判令车仁聪向沈鑫支付9600000元以及利息;2、判令毛雅仓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车仁聪、毛雅仓共同承担。
    本案定于2024年920上午930分在本院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二十四
经办人:邓咏诗、刘瑾瑜 电话:020-83006128、83006221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