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63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刘敏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4 16:56:5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6359号
刘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刘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6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1662.22元;二、被告刘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利息【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方式:彭景威、陈丽仪,电话:020-8300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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