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诉前调497号广州市兄昌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旺华文具经营部、李剑文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4:36:4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诉前调497号
广州市旺华文具经营部、李剑文:
广州市兄昌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旺华文具经营部、李剑文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先行调解告知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广州市兄昌食品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旺华文具经营部交易车辆(原车牌号粤A4HT70的五十铃牌小型汽车)行为;二、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车辆;三、判令被告广州市旺华文具经营部支付车辆占用费(以日租金1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5日计至实际交付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具体以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的金额为准);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定于2024年8月9日16时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马法官,电话:020-8300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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