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213号原告林瑾丹与被告黄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4:37:1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
2024)粤0103民初213号
黄志华:
本院受理(2024)粤0103民初213号原告林瑾丹与被告黄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林瑾丹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黄志华向原告林瑾丹支付货款5160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志华承担。
本案定于2024年8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经办人:邓咏诗、刘瑾瑜 电话:020-83006128、83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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