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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10650号原告广州市弘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华伯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4:38:0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10650号
邹华伯
原告广州市弘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华伯合同纠纷一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1087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0878元为本金、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2月19日为2866.77元;3.被告赔偿原告因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包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将于2024年8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民二庭,辛野、李柳娴,电话:020-8300585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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