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6134号原告广州市辉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思凯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4:39:3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6134号
廖思凯:
原告广州市辉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思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民初16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辉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思凯于2018年4月4日签订的《车辆管理合同》于2023年7月15日解除;二、被告廖思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辉顺运输有限公司办理将粤AY4L40车辆(车辆类型:轻型厢式货车,车辆品牌:江铃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EFYECG20CHN31445,发动机号:C5073505)过户到被告廖思凯名下的手续;三、被告廖思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辉顺运输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15日的车队服务费、综合服务费合计8906元;四、被告廖思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辉顺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其中252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5日起计;以252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5日起计;以252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5日起计;以1346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5日起计,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广州市辉顺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3.5元,由原告广州市辉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5元,由被告廖思凯负担40元。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彭景威、陈丽仪,电话:83006065、8300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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