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366号广州市华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吕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6:32:07 来源: 作者:
(2024)粤0103民初1366号
吕涛:
本院受理广州市华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吕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华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度品牌使用费20000元及滞纳金(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二、被告吕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华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度官网制作、维护、推广费2000元及滞纳金(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三、被告吕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华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四、被告吕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华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4000元;五、被告吕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华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广州市华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的手续;六、驳回原告广州市华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曹子立、何涵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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