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370号杨飞与许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6:35:0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370号
许伟华:
本院受理杨飞与许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伟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飞返还借款38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曹子立、何涵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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