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374号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黑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6:35:4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374号
合肥黑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黑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黑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80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曹子立、何涵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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