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804号原告陈玉杏诉被告陈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6:40:05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804号
陈永霞: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杏诉被告陈永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永霞向原告陈玉杏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永霞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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