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817号原告翟超龙诉被告张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6:40:2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817号
张炯庆:
本院受理原告翟超龙诉被告张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58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超龙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超龙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汤燕弟、杨宇亭 联系电话:83005831 83006139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