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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5817号原告翟超龙诉被告张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6:40:2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5817号

张炯庆

本院受理原告翟超龙诉被告张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58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超龙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超龙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O二二十五

 

联系人:汤燕弟、杨宇亭  联系电话:83005831 83006139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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