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824号原告周泽成诉被告钱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6:40:3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824号
钱桂清:
本院受理原告周泽成诉被告钱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5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桂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泽成清偿借款本金91000元;二、被告钱桂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泽成支付利息(以91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三、被告钱桂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泽成支付律师费8000元。本案受理费2667.58元,由被告钱桂清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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