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7158号原告梁国志与被告钟凡、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友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大成地产有限公司、广州昶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6:40:5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7158号
钟凡、广州大成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志与被告钟凡、广东百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友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大成地产有限公司、广州昶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7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梁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国志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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