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9243号原告董新民与被告谭学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6:41:17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民初9243号
谭学辉:
本院受理原告董新民与被告谭学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被告谭学辉赔偿原告医药费7431元误工费6300元,合计1373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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