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7986号李国强与阮卫红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6:45:3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7986号
阮卫红:
(2024)粤0103民初7986号李国强与阮卫红离婚纠纷一案,因阮卫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7986号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对于共同出资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520号积德花园8幢801房”的房屋,总价值约160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平均分割;3、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约1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婚后购买的饰金、保险、夫妻共同存款,请求法院依法平均分割;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用18万;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4年8月27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家事庭,孙晓东、许湘析,电话83005913、8300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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