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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7088号宗春华与江展敏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6:46:2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0103民初7088

江展敏:

2024)粤0103民初7088号宗春华与江展敏离婚纠纷一案,因江展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民初7088号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决江振豪(身份证号码:360425201202112011)、江振杰(身份证号码:440103201611165136)全部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承担每月2000(即每个孩子每月1000)的抚养费至江振豪、江振杰年满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482214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家事庭,孙晓东、许湘析,电话8300591383006165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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