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执异218号异议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执行异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7:40:0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执异218号
广州大粤康食品有限公司、王永鑫: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广州大粤康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6)粤0103执1971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追加王永鑫为(2016)粤0103执1971号案的被执行人。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执异218号听证通知书、申请书以及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7月31日10时在荔湾法院执行局大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东安苑8号)举行听证。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黄法官,欧助理;联系电话:83006162、617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东安苑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