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执异13号异议人拉萨亨迈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7:41:4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03执异13号
广东锐青科工贸有限公司、卢鹏仲、陈学驰、黄丹:
关于申请执行人拉萨亨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锐青科工贸有限公司、卢鹏仲、陈学驰、黄丹、林杨东、王浙委托合同纠纷【(2022)粤0103执6685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拉萨亨迈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陈学驰、黄丹、林杨东、王浙为(2022)粤0103执6685号案的被执行人。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陈学驰为(2022)粤0103执668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广东锐青科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异议人(原案申请执行人)拉萨亨迈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被追加被执行人后的上述义务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 系 人:吴法官 联系电话:83006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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