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粤0103执异109号异议人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提出执行异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7:52:0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执异109号
广州市荔湾区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客车厂与被执行人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广州市财贸建设开发总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征用拆迁纠纷【(2024)粤0103执保1622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不应将异议人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列为(2024)粤0103执保1622号被执行人。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黄法官、欧助理 联系电话:83006162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东安苑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