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执异440号异议人张龙星提出执行异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7:55:5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03执异440号
李瑞燕、吴名兰、曾婧、曾文伟、曾俊: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龙星与被执行人李瑞燕、吴名兰、曾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103执4748号】,申请执行人张龙星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曾文伟、曾俊为(2017)粤0103执4748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其继承曾汉烈的遗产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3执异4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曾文伟、曾俊为(2017)粤0103执4748号案的被执行人;曾文伟、曾俊在继承曾汉烈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本案责任。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联 系 人:蒋法官、李助理 联系电话:8300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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