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执异10号异议人王银莹提出执行异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17:56:5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03执异10号
广州华粤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民陶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银莹与被执行人广州民陶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03执4298号】,申请执行人王银莹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广州华粤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3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王银莹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 系 人:蒋法官、李助理 联系电话:83006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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