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5718号原告黎祥汇与被告黎丽珍、黎祥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20:24:5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5718号
黎祥荣:
本院受理原告黎祥汇与被告黎丽珍、黎祥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黎祥汇与被告黎丽珍、黎祥荣申请对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755号903房以及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771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相关费用后由原告黎祥汇占三分之一、被告黎丽珍占三分之一、被告黎祥荣占三分之一。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原告黎祥汇负担17934元,被告黎丽珍、被告黎祥荣各负担17933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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