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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11460号原告梁国新与被告李庆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20:25:58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1460
 
李庆华: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新与被告李庆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被告李庆华原告梁国新支付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期间拖欠租金35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李庆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李超彬、谢林旭   联系电话:83006159、83005918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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