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1670号原告广州市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秀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20:28:03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1670号
周秀萍: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秀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秀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的租金、管理费共计5800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欠付租金、管理费总额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自当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其中2022年12月欠付金额为600元、2023年1月、2月欠付金额分别为2600元);二、被告周秀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42元;三、原告广州市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收被告周秀萍缴纳的保证金520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周秀萍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 系 人:(速裁庭)管军军、欧阳梓晴
联系电话:83005804、83005803;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