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12039号原告廖洁珍与被告李上稳、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20:28:4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2039号
李上稳:
本院受理原告廖洁珍与被告李上稳、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廖洁珍与被告李上稳、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修建协议书》无效;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李上稳向原告廖洁珍返还工程款11897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897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7%的标准,自2021年6月2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李上稳向原告廖洁珍赔偿广州市荔湾区联合围96号之一房屋损毁损失69750元;四、被告广州市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被告李上稳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廖洁珍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19元,由原告廖洁珍负担2663元,被告李上稳负担3656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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