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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3民初12694号原告阎志超与被告杨好、林湛、黄婷婷、陈剑雄、张美好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20:29:51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12694
 
黄永权、苏丽梅、区卓群、叶雪桃、李穗辉、曾文志、谭淑毅、邓桂琼、罗兆珠、陈征、吴少梅、梁剑峰、梁凤意、郭慧琼、卢瑛华:
本院受理原告阎志超与被告杨好、林湛、黄婷婷、陈剑雄、张美好、黄永权、苏丽梅、区卓群、叶雪桃、李穗辉、容卫红、曾文志、谭淑毅、邓桂琼、罗兆珠、陈征、吴少梅、梁剑峰、梁凤意、郭慧琼、卢瑛华、广州中泓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泓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区卓群、叶雪桃、容卫红、曾文志、谭淑毅、邓桂琼、罗兆珠、陈征、吴少梅、梁凤意分别向原告阎志超支付25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穗辉向原告阎志超支付5000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陈剑雄、张美好共同向原告阎志超支付2500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黄永权、苏丽梅共同向原告阎志超支付2500元;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杨好、林湛、黄婷婷分别向原告阎志超支付1250元; 六、驳回原告阎志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阎志超负担5326.28元,被告区卓群、叶雪桃、容卫红、曾文志、谭淑毅、邓桂琼、罗兆珠、陈征、吴少梅、梁凤意分别负担47.66元,李穗辉负担95.31元,陈剑雄、张美好各负担28.83元,黄永权、苏丽梅各负担28.83元,杨好、林湛、黄婷婷分别负担28.83元。保全费2120,由原告阎志超负担1863.31元被告区卓群、叶雪桃、容卫红、曾文志、谭淑毅、邓桂琼、罗兆珠、陈征、吴少梅、梁剑峰、梁凤意、郭慧琼、卢瑛华分别负担16.56元,李穗辉负担33.13元,陈剑雄、张美好各负担8.28元,黄永权、苏丽梅各负担8.28元,杨好、林湛、黄婷婷分别负担8.28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李超彬、谢林旭   联系电话:83006159、83005918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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