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3民初620号原告林振养与被告广州链邦众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洪保根、谢淼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20:31:4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3民初620号
广州链邦众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谢淼德:
本院受理原告林振养与被告广州链邦众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洪保根、谢淼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链邦众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林振养清偿借款本金122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9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15%的标准,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88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28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6%,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洪保根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广州链邦众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本金614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15%的标准,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4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14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林振养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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