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109号原告吴永昭与被告吴凯斯,第三人吴志辉、吴永泰、吴永泉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20:32:3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109号
吴志辉:
本院受理原告吴永昭与被告吴凯斯,第三人吴志辉、吴永泰、吴永泉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及第三人吴志辉、吴永泰2016年3月17日签订的《委托声明协议》合法有效;2、请求判决被告将原告享有的广州市荔湾区新爵村三多巷9号(不动产权证号: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5203629号)五分之二产权归还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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