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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812号原告陈嘉铭诉被告黄倩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20:33:1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812
 
黄倩婷:
本院受理原告陈嘉铭诉被告黄倩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黄倩婷向原告陈嘉铭支付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8号1C03房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10月10日期间的租金共计5700元。
基于本案中原告陈嘉铭主张的诉求有所调整,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倩婷负担(原告陈嘉铭已预付的受理费超出50元的部分,可向本院申请退费)。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刘凡丹、古秋燕   联系电话:83005919、83006170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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