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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3民初4489号原告郝文捷与被告东莞悠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彭宪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20:34:44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4489号  
东莞悠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彭宪权:
本院受理原告郝文捷与被告东莞悠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彭宪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东莞悠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郝文捷退还《房屋租赁合同》(NO:0001240)的保证金34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东莞悠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郝文捷支付违约金3400元;三、被告彭宪权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东莞悠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东莞悠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彭宪权负担(受理费原告郝文捷已预交,由被告东莞悠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彭宪权迳付原告郝文捷,本院不再退回)。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五
 
联 系 人:(速裁庭)龙滋霖、谢绮雯
联系电话:8300582583006149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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