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5232号原告李珏洁与被告阳江市颖阳工程有限公司、杨立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20:39:26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5232号
阳江市颖阳工程有限公司、杨立坤:
本院受理原告李珏洁与被告阳江市颖阳工程有限公司、杨立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3民初52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珏洁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珏洁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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