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荔湾区人民法院院长信箱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返回主页

送达公告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4)粤0103民初3676、3678、3683、3684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与被告王桂平、黄文超、陈建云、何莉君信用卡纠纷四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21:49:06 来源: 作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3民初36763678、3683、3684
王桂平黄文超、陈建云、何莉君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与被告王桂平、黄文超、陈建云、何莉君信用卡纠纷四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03民初3676号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桂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5756.92元;二、被告王桂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支付利息(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现金分期付款条款及细则》《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网上支付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条款及细则》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负担50元,被告王桂平负担1366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原告)。
(2024)粤0103民初3678号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4972.73元;二、被告黄文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支付利息、分期手续费(利息、分期手续费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现金分期付款条款及细则》《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网上支付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条款及细则》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负担50元,被告黄文超负担1765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原告)。
(2024)粤0103民初3683号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398.96元;二、被告陈建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支付利息(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现金分期付款条款及细则》《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网上支付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条款及细则》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3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负担50元,被告陈建云负担1343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原告)。
(2024)粤0103民初368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莉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170.32元;二、被告何莉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支付利息(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现金分期付款条款及细则》《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动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网上支付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随兴分消费备用金业务条款及细则》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8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康王路支行负担50元,被告何莉君负担1628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五
 
联 系 人:(速裁庭)管军军、欧阳梓晴  
联系电话:8300580483005803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