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03民初7121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诉被告伍秀连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6-25 21:48:30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3民初7121号
伍秀连: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诉被告伍秀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伍秀连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01473.42元;二、被告伍秀连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支付利息、手续费(利息、手续费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广州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广州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细则》《广州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细则》《广州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细则》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利息不计收复利和罚息,且利息的总额不超过以信用卡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结果);三、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932元,由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支行负担50元,被告伍秀连负担4882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迳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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