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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米娜·居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16 17:13:14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103刑更1号
罪犯杰米娜·居麦,女,1997年4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恰萨街道办事处南湖路28号院阳光小区A区04号楼一单元101室,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金域名都4座906A。
2023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23)粤0103刑初64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杰米娜·居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罪犯杰米娜·居麦以其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杰米娜·居麦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杰米娜·居麦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