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荔湾区人民法院院长信箱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返回主页

司法建议首页 > > 司法建议

关于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21-12-14 11:45:33 来源: 作者:

关于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司法建议

荔法建[2018]*

*银行:

我院在审理金融机构与信用卡使用人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发现:金融机构通过公告或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持卡人,从2017年1月1日起将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原来约定收取的滞纳金改为收取违约金,标准不变。在金融机构起诉持卡人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中,要求持卡人从2017年1月1日起计付违约金,因金融机构上述计收违约金所采用的约定方式与中国人民银行通知要求的“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不符,故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关于信用卡收取逾期还款违约金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与持卡人进行相关约定,即金融机构与持卡人必须对此达成合意,但金融机构仅以公告或发送短信的单方告知方式,并不符合“通过协议约定”的规定,导致金融机构的此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合同权利,特建议如下:

对于已发放信用卡并正在用卡的持卡人存在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金融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补充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对于新发放的信用卡,金融机构应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增加持卡人若违约逾期未还款的,金融机构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的内容。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合同权利以及正常的金融秩序。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