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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管理工作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21-12-14 11:47:42 来源: 作者:

关于监督管理工作的司法建议

荔法建[2020]*

**管理局:

院在审理被告人朱某某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系列案中,发现以罗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广州市多区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等违法犯罪事实,利用某某公司等对外宣称为“小额贷款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虚假借款协议”并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进行“套路贷”犯罪活动,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以罗某某为首的各被告人以“催收”为名,组织、指挥在公司工作的各被告人在办公场所或者被害人住处,采取殴打、威胁、威逼被害人吃喝污秽的东西、泼红油漆、贴“大头贴”、拉横幅、拍裸照、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进行暴力“催收”,收取高额“回扣”,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公共秩序、经济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结合本案情况,你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1、配合有关部门监管、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作有待加强。涉案的广州市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一般涉及企业、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及企业财务咨询服务等,均不具备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但对外却长期以“小额贷款公司”自称,吸引大量难以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贷款或者具有不良征信记录又急需资金的客户,以个人名义放贷,哄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虚假借款协议”并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进行“套路贷”犯罪活动。直至案发前,上述两家公司从未因非法从事“小额贷款”金融业务被有关部门查处。

2、对“小额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的宣传工作可更“接地气”。近几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群众对于资金需求的多元化及资金获取渠道的多样化,在通过正当途径无法满足其获取资金需求时,一些冒充的“小额贷款公司”就会趁机而入,但大部分人民群众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理解还停留在字面意思的理解,认为经过工商登记设立的公司就是合法合规,对实质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实际上非法从事“小额贷款”金融业务的公司缺乏基本的戒备心,不了解甚至不知道“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门槛之高,如“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及经营管理等应当符合广东省金融办2009年发布的《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等规定。

为此,特建议你局在以后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配合有关部门对个别市场主体超范围、违规经营金融业务的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经营范围涉及企业、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及企业财务咨询服务等的公司,加强配合对涉及上述经营范围的公司不定时的抽查督导、明察暗访,查阅办公资料,询问公司客户,留意是否有可疑行为甚至非法从事如“小额贷款”等金融业务行为,并及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通告公安机关等有权部门立案侦查。

2.加强人民群众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资质以及相关金融风险的警示等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借款人的风险防范能力。除定期在官网公告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名册等常规宣传外,可将宣传力度扩展至街道、社区,可在公交站场、楼宇电梯、社区宣传栏、小区公告栏等人员流动量较大处,对非法从事“小额贷款”等金融业务可能存在的危害风险或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后果等加以宣传,提高大众对于如“小额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认识及提高对“套路贷”风险的防范能力,避免落入“套路贷”的陷阱。

3.联动社会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发挥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协助职能。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敦促广州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积极搭建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各方沟通合作平台。在了解行业动态的同时,鼓励协会会员公司、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非法从事“小额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公司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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