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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21-12-14 11:48:37 来源: 作者:

关于对李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司法建议

荔法建[2021]*

**学院:

院在审理李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因为参与网络赌博缺钱用,在了解到到出租银行卡帮人转账就可以赚钱时就按照指示通过匿名社交软件与涉嫌诈骗的犯罪分子联系,由犯罪分子诱导其操作如何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人过钱转账,每操作一次可获取200元报酬,其同时将该赚钱方法传授给了同学余某由余某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给其,其进行操作,然后获取报酬,两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共导致三名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共计206800元款项被转移,两名被告人最终均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结合本案情况,你院在日常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有待加强,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你院涉案学生是因为参与了网络赌博或其他原因,导致经济状况拮据,为了轻松兼职获得报酬,才实施了涉案的违法犯罪行为。

2.对在校学生的法治宣传有待加强,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核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网络电信诈骗案件近年来高发频发,有不少在校学生成为了受害者的同时,也有极少部分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成为了网络电信诈骗、洗钱等上游犯罪的帮凶,为相关犯罪行为提供通讯帮助(提供电话卡)、支付结算帮助(提供银行账户)甚至直接帮助犯罪分子转移、隐匿赃款。你院涉案学生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存在不合法性,为了获取报酬而无视有关规定。

为此,特建议你在以后的管理工作中,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学生安全保障工作。注重安全教育课程的开设,对于涉及到财产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等与学生利益息息相关的骗局及安全隐患要提高警惕,还可以就相关问题召开主题班会、以寝室或班级为单位轮流担任安全监督员,强化学生安全意识的培养。

2. 加强校内对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给他人使用的警示宣传工作,切实提高校内学生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在宿舍、食堂、教学楼电梯或楼梯宣传栏等人员流动量较大处对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可能存在的危害风险或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后果加以宣传,提高师生对于出售银行卡、手机卡风险的防范能力,避免成为某些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时鼓励广大师生参与投诉、举报非法收购银行卡、手机卡的公司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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