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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30 11:01:53 来源: 作者:

荔法办[2008]36号

 

关于修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经院党组会议2008年7月24日讨论通过,对本院《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增加第二款为:每组轮号选用人民陪审员,采用无工作单位(或离退休)的人民陪审员与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三比一的方式进行,即在每一轮中,无工作单位(或离退休)的人民陪审员轮号三次,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轮号一次。各业务庭经办法官及法官助理,必须按规定轮号选用人民陪审员,并填写《轮号安排表》,注明轮号及参审情况。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人民陪审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开庭,应当在得知出现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时立即通知审判庭并说明原因,审判庭应及时重新安排, 并将有关情况登记在轮号表上。(即将原文最后一句“或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管理办公室进行重新安排”予以删除)。

该条增加第二款为:重新安排陪审员参审,因时间紧迫再轮号选用有困难的,可直接选用本组能保证到庭的人民陪审员,以确保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第二十五条原文予以删除(原内容见我院《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考核办法》),改为:每半年召开一次人民陪审员座谈会,由管理办公室牵头,各业务庭领导参加,以便听取意见,改善工作。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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