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规定
发布时间:2011-08-05 14:35:18 来源: 作者:
一、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及其附件、协议或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决议、往来文件等;
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如有关付款、收款凭据等;
3、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如受理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5、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含有关法律规定;
6、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具体列出证据名称、出处等。
二、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复印(制)件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下列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四、举证期限:
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及其附件、协议或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决议、往来文件等;
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如有关付款、收款凭据等;
3、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如受理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5、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含有关法律规定;
6、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具体列出证据名称、出处等。
二、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书证与物证均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复印(制)件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下列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四、举证期限:
1、普通程序: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但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
2、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
五、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就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