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11-08-05 15:13:45 来源: 作者:
一、起诉需要提交的材料
1、诉状。原告需提供诉状正本壹份并按被告及第三人人数提出诉状副本。
2、原告的身份资料。原告是个人的,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告是单位的,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被告的身份资料。被告是个人的,需提供其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提供其经常居住地在该区的街道证明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证明;被告是单位的,需提供其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资料,上述资料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
4、证据材料。原告需提供与诉状数目相同的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二、申请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须载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单位申请执行的,须在申请执行书上加盖公章。
2、申请人的身份资料。申请人是个人的,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生效证明。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的,需提供由原经办法官开具的生效证明;申请执行二审生效判决的,需提供二审经办法官开具的生效证明。
5、如果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三、委托手续
1、个人办理委托。如果委托律师为代理人的,当事人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如果委托公民为代理人的,则由当事人和被委托人一同到法院在法官面前办理委托手续或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
2、单位办理委托。需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提交材料的形式
向法院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纸撰写或复印,撰写时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五、诉讼费用的缴纳
1、一审案件原告须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符合缓交条件的,经批准可缓交受理费。
2、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无须预缴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