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委托须知
发布时间:2012-11-27 15:34:53 来源: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如果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或在法律上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帮助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替其参加诉讼活动。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二、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三、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四、办理委托代理人的途径和手续
(一)当事人委托公民为代理人的,可到公证部门办理委托事项的公证文书;当事人与受委托人也可以一同在本院经办法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书(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核对及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案)。
(二)当事人委托律师为代理人的,可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
五、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1、诉前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包括有: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代为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等;
2、诉讼程序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包括有: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等;
3、执行程序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包括有:代为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
(二)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1、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上述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内进行选择,并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
2、当事人如果授予代理人在“诉讼程序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或者在“执行程序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权利”的,必须特别注明(即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只作一般代理,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得传唤当事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而不能由代理人完全代理。
六、授权委托书的提交
(一)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或执行,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或执行前送交人民法院。
(二)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七、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已委托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意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八、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自收到当事人的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通知后,原授权委托书即失效。当事人重新委托代理人的,按规定办理和提交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