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申诉)要求
发布时间:2014-05-27 11:11:23 来源: 作者: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一、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法律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再审申请所依据的法定情形以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申请再审的法院;
(六)提交法院的日期。
二、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生效裁判文书系二审作出的,应当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
(三)生效的裁判文书,需提交生效证明;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
(五)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