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立案指引
发布时间:2023-07-12 10:48:37 来源: 作者:
执行异议立案指引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份数:原案被执行人人数+被申请人人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