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20 15:31:49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上级法院关于建立执行救助金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该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执行救助工作和项目,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管用分离原则。该专项资金的审批由区委政法委负责,法院负责审查使用申请和发放资金。
(三)救急救难原则。该专项资金的救助对象是因案件未能执行导致面临生存危机和生活困难的社会群体。
(四)小额救助原则。该专项资金个案的发放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超过此额度的,须报区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审批。
(五)一次性救助原则。该专项资金一般不重复救助同一案件同一受助人。
第三条 申请执行救助主体的范围:
申请执行救助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的执行案件申请人,且具有以下情形:
(一)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公民;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公民;
(三)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四)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五)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公民;
(六)其他特殊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公民。
第四条 给予执行救助的条件。
申请执行救助的案件主要限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人身伤害赔偿金等案件,而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案件已立案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
(二)执行案件具有给付内容;
(三)因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人民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义务的能力。
第五条 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执行救助须由案件当事人提供书面申
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居(村)委会关于申请人家庭情况、经济状况的证明;
3、申请人具有本规定第三条情形的证明资料。
(二)审核。
1、执行局自收齐申请资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由经办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资金数额意见,填写《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送执行局长和分管院长审核;
2、执行局长和分管院长在收到合议庭提交的审批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意见交回合议庭;
3、如经局、院领导审核同意给予执行救助的案件,经办人应立即将审批表送执行局内勤,执行局内勤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连同有关申请资料送区委政法委审批。
4、如相关案件当事人的执行救助申请未经批准,案件经办人要将情况答复当事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核拨。执行救助申请经区委政法委同意后,案件经办人在收到退回的审批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院财务与区财政局办理核拨手续。
(四)发放。区法院执行局在收到区财政局划拨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受助人到法院领取救助资金。由执行法官按照发还代管款的程序发放执行救助资金,发放后填写《执行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执行救助专项资金。
第七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会议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
编号:荔法执助〔20 〕 号 申报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材料收齐日: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案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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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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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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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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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救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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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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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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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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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区委政法委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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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填报说明:
本表一式三份,经区委政法委审定后,一份退申报单位作为财务入帐依据,一份送区财政局作为拨付依据,一份留区委政法委办公室存档。
附表2
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发放纪录表
单位:(盖章)
专项资金审批表编号 |
荔法执助
〔20 〕 号 |
受助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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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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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元) |
¥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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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人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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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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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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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受助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受助人在复印件空白处签名确认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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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人签收:
本人已如数收到上述补助金额。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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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发放经办人签名:(至少2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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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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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申报单位作为财务入帐依据,一份留作存档备查,一份报区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