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申请使用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专项资金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20 15:39:00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及时解决确需救助的涉法涉诉上访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荔湾区委政法委印发的《广州市荔湾区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法院关于建立信访救助金制度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访救助金”)专门用于对我院办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的信访当事人施行生活救助。
法律援助、适用国家赔偿解决的案件、缓减免交诉讼费用、见义勇为救助,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类救助,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使用信访救助金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该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工作和项目,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管用分离原则。该专项资金的管理审批由区委政法委负责,法院负责审查使用申请和发放资金。
(三)救急救难原则。该专项资金的救助对象是因涉法涉诉案件导致面临生存危机和生活困难的人员。
(四)小额救助原则。该专项资金个案的发放额度不超过3万元。超过此额度的,须报区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审批。
(五)一次性救助原则。该专项资金一般不重复救助同一案件同一受助人及同一家庭。
第四条 申请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主体为本院办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且仅限于自然人。
第五条 涉法涉诉个案救助申请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而被执行方当事人未能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确需救助的;
(二)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致害人无经济赔偿能力,致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
(三)证人、鉴定人因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或其他影响,造成严重的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
(四)本院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过错或瑕疵,但当事人根据当前的法律、政策无法获得国家赔偿,确需救助的;
(五)其他涉诉信访人长期上访,反映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发生严重的生活困难,愿意息诉罢访且确需救助的;
(六)本院认为其他确需救助的。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严重的生活困难”是指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属于农村特困户救济对象;
(三)属于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对象;
(四)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
(六)其他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第七条 信访救助金使用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呈报审批、核拨和发放五个方面。
(一)申请。申请人自行提出申请或者本院主动告知可以提出申请并当事人愿意申请的,需向本院提交以下资料:
1、《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居(村)委会或派出所关于申请人身份、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及有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的说明;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资料;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证明资料;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的证明资料;患有严重疾病的或残疾、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资料;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证明资料等。
(二)受理。
1、立案庭负责受理信访当事人的救助申请,并进行统一登记。对于当事人在审理、执行或信访过程中提出申请的,涉案部门承办人(或合议庭)或信访案件包案工作小组应协助当事人到立案庭申请。受理救助申请的编号为:荔法访助申〔20 〕 号;
2、立案庭收齐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资料移交相关涉案部门承办人(或合议庭)或信访案件包案工作小组办理;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事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与呈报审批。
1、承办人(或合议庭)或信访案件包案工作小组收齐申请资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资金数额意见,填写《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提交涉案部门领导和分管院长审批;
2、涉案部门领导和分管院长在收到承办人(或合议庭)或信访案件包案工作小组提交的审批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意见交回经承办人(或合议庭)或信访案件包案工作小组;
3、经涉案部门领导和分管院长审核同意给予救助的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或信访案件包案工作小组应立即将审批表和有关申请资料本送业务部门内勤,由内勤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给立案庭;
4、立案庭自收到涉案部门移交的审批表和有关申请资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呈报区委政法委审批。原执行局自行呈报区委政法委审批的案件,统一由立案庭负责呈报;
5、当事人的信访救助申请未被本院或区委政法委批准的,承办人(或合议庭)或信访案件包案工作小组要将情况答复当事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核拨。信访救助申请经区委政法委同意后,承办人(或合议庭)或信访包案工作小组在收到区委政法委退回的审批表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与区委政法委办理核拨手续;
(五)发放。承办人(或合议庭)或信访案件包案工作小组在本院收到区委政法委划拨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受助人到本院领取救助金,由承办人(或合议庭)或信访包案工作小组按照发还代管款的程序发放信访救助金,填写《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一式三份,一份作为财务入帐依据,一份留作案件存档备查,一份送区委政法委存档。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信访救助金。
第九条 对涉及执行案件当事人救助的审查,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申请表
2、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
3、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专项资金发放纪录表
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申请表
编号:荔法访助申〔20 〕 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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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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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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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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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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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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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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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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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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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申请表续页)
申请事由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附表1
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
编号:荔法访助〔20 〕 号 申报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材料收齐日: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案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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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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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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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救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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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长
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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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长
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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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审核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委政法委
审批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填报说明:1、本表中的编号“荔法访助〔20 〕 号”由区委政法委填写;2、本表一式三份,经区委政法委审定后,一份留区委政法委办公室存档,二份退回本院分别作为财务入帐依据和案件存档备查。
附表2
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专项资金发放纪录表
单位:(盖章)
专项资金
审批表编号 |
荔法访助
〔20 〕 号 |
受助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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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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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元) |
¥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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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人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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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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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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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贴受助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受助人在复印件空白处签名确认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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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人签收:
本人已如数收到上述补助金额。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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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发放经办人签名:(至少2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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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填报说明: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本院作为财务入帐依据,一份留作案件存档备查,一份送区委政法委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