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4-05-27 16:01:36 来源: 作者:
广东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规程(试行)
摘 抄
第二十二条:来访登记后,由接访人员予以审查处理。对有明确信访诉求且所涉案件属人民法院管辖的涉诉来访,应当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反映的事项不属人民法院主管的;
(二)信访人既不是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案件利害关系人,也不是委托代理人的;
(三)信访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四)约期接谈的信访人在约定期限未到之前来访的;
(五)越级来访的;
(六)案件正在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并已告知信访人向下一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信访人无正当理由又来访的;
(七)案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
(八)案件已经信访终结的。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涉诉信访部门应当安排专人接待涉诉来访,接访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信访的起因;
(二)听取信访案件的基本案情;
(三)明确信访的诉求;
(四)释明表达诉求的法定途径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