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法院首适刑诉法新规定 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发布时间:2013-03-08 16:50:44 来源: 作者:
3月7日,在一起职务侵占罪案的庭审中,我院首次适用刑诉法中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规定,由涉案鉴定人出庭作证,对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作出说明,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形式,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2013年1月7日,荔湾区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01年4月,在日本某株式会社广州代表处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重复报账的方式侵占该公司人民币22万余元,并由广东某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对该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报告采用的材料有误,导致鉴定结论不充分。
根据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这一规定,合议庭通知涉案鉴定人出庭作证。
(图为庭审现场)
(图为鉴定人回答审判长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