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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新规在线视频作证 巧解海外证人取证难题

发布时间:2013-03-08 16:55:18 来源: 作者:

原告与被告在诉讼离婚过程中,被告常某某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职工房的购房合同,并支付了45万的首期款,离婚判决生效后,原告知道了该情况,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婚内购买该房产的首期房款的一半。被告辩称该房屋的首期款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他与前妻的女儿常某支付的。但常某长期在澳大利亚悉尼工作生活,该笔首期款是由被告前妻,即常某的亲母代为转交。

根据案情发展,常某是否有出资首期款,出资目的是什么对于查明本案事实非常关键。按以往做法,该类案件可通过证人提供书面意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后,作为书面证言提交。但使领馆认证需时较长,若照搬硬套以往做法,本案的开庭时间将延后许久。

而新民事诉讼法第73条对证人证言作了新规定:“证人因路途遥远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视听传输技术出庭作证。”视听传输技术具有即时性、互动性的优点,能够全面反映证人作证时的现场情况,能够使询问证人的程序及时展开,更好地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本案经办法官马上与被告代理人取得联系,了解到存在证人常某通过网络在线视频的方式出庭作证的可能性,并得到了被告的配合。

2月26日本案开庭时,常某早早守在远在地球另一边的住所等待法院传唤,待庭审发展到证人出庭作证阶段,常某准时出现在手提电脑屏幕上,与审判人员、当事人在线沟通,主审法官通过核对身份证、要求其出示护照的方式核对身份后,允许其以证人身份参与庭审,发表证人证言,并全程进行了录像记录。整个过程顺利流畅,双方当事人对采用该新方式进行证人询问没有意见。

    (图为庭审现场证人常某通过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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